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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四川盐亭县有两名男子 ,因在禁渔期用活泥鳅钓鱼 ,而获得缓刑 。绵阳中院视频号发布上述消息之后 ,马上引发了热议 。一些人叫好 ,觉得臭名昭著的 “泥鳅党” 罪有应得 ,但也有不少人表示不解 :怎么这也算违法呢 ,毕竟仅仅只是钓鱼呀 。
梓江盐亭玉龙段。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图
依据绵阳中院微信公众号就案件细节予以的通报,刘某与段某身为资深“钓友” ,两人时常相约在各处进行野钓。在2022年10月时 ,两人于绵阳市盐亭县梓江河段运用活饵(泥鳅)来钓鱼 ,总共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 ,数量达41.69千克。法院最终凭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两人拘役 ,其中一人为三个月 ,另一人为四个月且时长不等的拘役。
得悉,该判决于当地引关注无数,澎湃新闻留意到。截止至9月1日,该视频消息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证视频号上,转发量已然超十万。此视频号迄今发布的视频消息中,这条关注度最高 。
对于此事,有的致力于科普方面的博主清晰地表明持支持观点,觉得运用活泥鳅去钓鱼,易于把相关水域当中具有掠食习性的鱼类清理干净,进而致使该水域以内的生态出现失衡的状况。然而,也存在一种看法,觉得这属于地方所推行的“土政策”,不可以提升到犯罪并纳入刑事范畴这样的高度。好多名律师宣称,在禁渔的时期于禁渔的区域运用活泥鳅来钓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过是不是适宜判定有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则有待进一步探讨 。
活泥鳅钓鱼两人被判处拘役
10月的时候,依旧是长江流域处于禁渔的时期。梓江它处于四川盐亭的境内,而梓江是属于长江流域的。

依据绵阳中院所做的通报情况来看,刘某以及段某,是于错误的时间范畴之内,在错误的地点那儿,以错误的方式去进行垂钓,进而被当地群众给举报了,之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针对查获的渔获物,以及查到的钓饵,还有所用到的钓鱼工具等等,展开封存、称重操作,并且进行拍照来获取证据,刘某与段某方面,对于自身在禁钓河域运用活泥鳅钓鱼这样的违法行为表现,供认没有任何异议。
在2023年6月的时候,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了两个人,这两个人被指控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后,盐亭县检察院向盐亭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盐亭县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刘某以及段某,他们违背了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规,在处于禁渔期的时段,并且是在禁渔区的区域范围之内,运用国家明确禁止的捕捞方法,去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然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要求两人连带起来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的金额是人民币 11918.16 元,这笔赔偿款用于购买鱼苗,以此来修复梓江的渔业资源。
与此同时,刘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段某的行为同样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们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
绵阳中院发布该案消息引发关注。
在那份通报里头,法官亲自现身来讲,表明有一些“钓鱼人”,他们为了达成目的,去追求那种刺激感,大量地选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当作窝料,进而当作饵料试图诱集鱼类来进行垂钓,而这种“野蛮式”的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危害是极其大的哟,甚至可以讲是一种灭绝性的钓法,表面上看着是在垂钓,实际上却是非法捕捞,是属于明文禁止去使用的捕捞方法呢。
然而,绵阳中院于通报当中所引用的乃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此通告清晰地禁止了“活饵钓鱼” 。

用活泥鳅来从事钓鱼行为,这属于在行业范围之内,是最为被人看不起、遭人唾弃的一种钓鱼方法,它被人们称作是“泥鳅党” 。
此前,有媒体进行了报道,称“泥鳅党”仅仅利用半年的时间,就将四川绵阳一座大型水库其中的“翘壳”鱼给钓至空虚,这“翘壳”鱼属于一种以小鱼虾作为食物的肉食性鱼类,一旦遭到彻底清空的状况,便会致使水库里鱼类生态平衡被打破,据说存在人一个晚上能够钓到几百斤,平均每5分钟就能够钓上来一条 。
四川有好些家水库,曾向“泥鳅党”发出过警告,黑龙滩水库,曾对十八人实施了禁钓,其中十二人就是声名狼藉的“泥鳅党”。然而,黑龙滩水库有一位负责人称,依照当下相关法律,这些人被抓获后,最多只能处以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
活泥鳅钓鱼入刑是否适当?
8月30日,四川有个科普博主名叫“果赖博士”,他写了一篇文章说,用活泥鳅去钓鱼,这是一种害处极大的行为,它不但会给水域的生态带来极其严重的破坏,并且还违背法律法规,属于非法捕捞的范畴,情节严重的话可是会被罚款,甚至会被判刑的!原因在于这会吸引大量的掠食性鱼类聚集过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把水域当中的大鱼全都钓光。这样的行为,根本就不是具有娱乐性质的垂钓了,而是一种完完全全的非法捕捞行为。
不过,四川盐亭的这一起判例,引发了较大的关注,它发生在禁渔期,从最高5000元以内的罚款,突然变成刑事犯罪,这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
评论员沈彬称,长江实施禁渔之后,“非法捕捞”罪名被常常运用,这是由于刑法以及渔业行政规范里,针对“生产性捕捞”的定性,还有“违规钓具”“违规捕捞”方面,有了更多的规范,然而有的“规范”在层级上比较低,没能形成广泛的宣传,所以很多钓鱼者就因此而中招了。举例来说,不允许使用活泥鳅进行钓鱼,这是源自四川农业农村厅发布的一个公告。
针对这个情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职位的冷鑫鸿同样觉得,违法并不等同于必然就应当被判定为入刑,违法跟犯罪并非是同一概念。他持有这样的看法,即某些违法行为是否要被判定为入刑,和执法人员,包含法官个人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关联。
罗翔的观点,冷鑫鸿是比较认同的,那就是刑法属于最后手段,不到迫不得已,不应轻易启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就算对法益构成了威胁,也不该按犯罪来论处。四川江河资源充裕,钓鱼是深受老百姓喜爱的娱乐方式之一,这种垂钓方式虽应被禁止,然是否要上升到违法犯罪层面,他认为仍有待商议。毕竟,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要是留有刑事犯罪记录,不管对个人还是家庭,都产生着长远的影响。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韩旭告知澎湃新闻,对于这种行政犯,能够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也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韩旭表明,这种情形究竟是否按照犯罪来处理,关键之处在于刑法适用是不是体现出“最后性”。所说的刑法“最后性”,指的是在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民事、行政等这些其他法律手段可以规制违法行为的时候,就不用有动用刑法的必要。
律师: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禁止
一位曾做过公诉人,如今于北京从事刑事方面律师工作的人告知澎湃新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仅仅是违反行政法的那种行为,只有具备刑事违法性才能够认定构成犯罪,比如说,在被划定为禁渔的范围之内,也就是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的时候,实施非法捕捞且达到了相当的数量泥鳅钓鱼,又或者是采用了电鱼、毒鱼、炸鱼等被禁止使用的方法来进行捕捞。
也就是说,非法捕捞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行政法的前置法,并且得达到刑法意义里“情节严重”的程度,拥有刑事违法性,才能够依照犯罪来进行处置。对于电鱼、炸鱼、毒鱼之外的别的方法,要判断是不是具有严重毁坏渔业资源正常生长繁殖的现实危害以及危险性,其次是这种方法是不是和电鱼、炸鱼、毒鱼的社会危害性大致等同。
依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刑法里面禁用的,捕捞方法含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是这些呀。
这位律师持有这样的看法,即要是地方行政机关有明确禁止,且只要并非农业农村部所规定的禁用工具以及方法的话,那就不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涵盖禁用方法、禁用工具等专门性相关问题,该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应当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在二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认定意见;在此情形下难以确定的时候,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业农村部并没有把该工具或者方法,也就是活泥鳅钓鱼,列入到被禁止使用的工具以及方法范围之内。要是基层法院贸然地将地方行政法规当作刑事犯罪的前置法依据,那么就会出现全国各地在适用法律方面不统一的状况,比如说同样的捕捞方法,在A省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而在B省却并非犯罪,这明显是违背了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的。
她觉得,泥鳅用于钓鱼的办法,跟电鱼、炸鱼、毒鱼这些会严重损坏渔业资源的办法,不能相提并论。泥鳅钓鱼不会致使渔业资源出现不可再生的毁坏,它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显著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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