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钓
人们都听闻过钓鱼执法这个词,当事人起初并无违法意图,经执法人员引诱后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此这般,执法人员的这种执法方式就被称作钓鱼执法,钓鱼执法合法与否呢,律图小编会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酌,望能助到您。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规范以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做出透露,为了健全并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马上就要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以及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还有《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确禁止“钓鱼执法”,并且会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确进行了禁止,禁止行政执法人员有“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全面,同时应当做得客观,并且还要保持公正,不得以利诱这种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也不得以欺诈这种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还不得以胁迫这种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以及不得以暴力这种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也不得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去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意见》作出规定上海交警钓鱼执法,要保证执法手段处于合法状态,处于正当状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该以任何形式截留罚款。行政执法人员,不该以任何形式私分罚款。行政执法人员,不该以任何形式变相私分罚款。行政执法人员,不该以任何形式截留没收的违法所得。行政执法人员,不该以任何形式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行政执法人员,不该以任何形式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行政执法人员,不该截留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行政执法人员不宜私分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行政执法人员不应变相私分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罚没收入,要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当作行政执法经费使用。严禁将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当作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若当事人针对当场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其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构建,并非短时间能够达成,于构建法治秩序的进程当中,执法者的举动备受公众留意,且最具可能对公众的法治理念造成影响,执法者严谨、公正的执法行径,所确立起来的不光是执法者的威严与形象,更是法律的威严与形象。当一个执法机构出于私利而开展“执法”活动时,尤其是诱导守法者“违法”之际,社会对于法律便会萌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该部门的形象,更波及到法律的形象,使人们心中的法治理念与信心发生动摇。行政执法里的“钓鱼”行径,会致使公众处于守法与违法的困惑状况下,混淆守法和违法之间的界限,还是对社会道德造成如遭釜底抽薪般的打击。一旦“钓鱼”变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必然会加剧,互助友爱的美德会在“钓鱼”时丧失生存的土壤。执法者进行“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同样亦是那条鱼。
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钓鱼执法是否合法的相关答案。国内现在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国家法律却没专门规定它。一些城市像上海,已出台相关政策明令禁止钓鱼执法。应认定,钓鱼执法不合法,它严重损害执法者在群众中的形象,让人们对法律法治失去信心。更多相关问题您可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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