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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其中包括市、区的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 — 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还有市各委办局,这里面含公司,另外还有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气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先是为了推动气象事业的发展,接着是规范气象工作,再是要准确且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然后是防御气象灾害,随后是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护气候资源,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展气象探测活动,进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事宜,进行信息传播工作,开展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进行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活动,全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样要如此;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条 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所服务的,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也就是地方气象事业,要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建设,去构建现代气象体系,这个体系要科技领先,监测要精密,预报需精准,服务得精细,还要让人民满意。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进行气象探测,做出气象预报,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开展气象通信,从事气象科学研究,提供气象科技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
(二)一种针对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还有防汛抗旱,另外的森林防火等方面,去提供气象服务的体系。
(三)具备人工影响天气功能的系统,用于防御雷电灾害的系统,用于防御雾害等其他灾害情况的系统,上述这些都属于气象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系统。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专项气象服务,省规定的相关内容,市规定的地方专项气象服务,还有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是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气象主管机构,它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开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进行的指导、监督以及行业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没有设立的广陵区,其气象工作,是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气象工作,同样是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的气象工作,也是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气象工作,还是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广陵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也要去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要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共享的要求,跟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利(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民航机构一同编制本地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被称作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地去安排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用地,以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能够顺利开展。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用地,确保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基本气象站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法保护,国家一般气象站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高空气象观测站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天气雷达站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气象卫星地面站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区域气象观测站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以及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探测环境。
气象主管机构要和自然资源以及规划等部门一道,去制定气象设施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其报给本级人民政府去批准,之后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当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等部门,在审批处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去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是不得批准其进行建设的。
对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进行侵占、损毁,也不能擅自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做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未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都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经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认后迁移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的,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予以承担。被迁移的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在新的地址投入使用,且按照国家有关气象观测规范完成对比观测之后,建设单位才能够在原址实施拆迁、建设。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之所辖气象台,会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鸣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向社会予以发布,且依据天气之实况变化情形,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呐。
其他任何的组织,不能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或者个人,也不可以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该省的气象台站要按照本省所设的标准去发布预警信号,要依据天气变化情形,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且与此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预警信号之时,应当标明发布了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具体名称,标明发布的具体时间,标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标明影响的具体时间等。
第十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及传播,这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是由气象主管机构,来负责把控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工作,明确本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人,按要求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当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明确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人,按要求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当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短信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相关责任人。
有关部门,比如说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还有网信部门,以及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另外通信管理部门等,应当去协调指导,让新闻媒体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还要让信息服务单位也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事宜。
接收到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借助网格,通过应急广播、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传播。如果处于特殊情况,那么还要先借助喇叭、锣鼓等手段,采用叫应方式,把预警信息传播到每一户、每一个人。
第十一条 各类新闻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有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另外加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地、准确地、无偿地向公众播发气象预报,接着还要向公众刊载警报,然后还要向公众刊载预警信号。
新闻媒体,在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需于10分钟内进行播发,信息服务单位也是如此;接收到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它们应当在30分钟内予以播发。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单位,传播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的时候,要在醒目位置不间断显示图标;当其接收到暴雨、强对流、暴雪、大风红色预警信号之后,应当即时进行插播,或者增播预警信号以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二条 传播气象信息的新闻媒体以及信息服务单位,要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所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还有警报或者预警信号,且要注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以及发布时间。在预警信号解除之后,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任一组织,以及任何个人,都绝对不可以未经许可私自去对气象预报、警报,或者预警信号的内容、结论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样应当加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这类场所包括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公园、旅游景区等,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也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还要及时播发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确保了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下,是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有代价地去开展专业应用气象服务的,也是能够以有偿方式开展应用气候服务的,还能够有偿开展环境气象服务的,并且可以有偿进行防雷防静电等气象咨询服务以及技术服务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在气象领域的融合应用,推动大数据在气象领域的融合应用,支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领域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支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在城市精细化气象服务领域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来,台本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中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据社会发展所需,制作农业气象预报,制作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制作旅游气象预报,制作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制作空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以及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归入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里,使其融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之中,还得纳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内。依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去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制定气象灾害以及次生灾害防御预案,构建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防灾减灾所需,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气象部门,组织水利(水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的那个种类,针对发生灾害的次数,针对灾害的强度,针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展开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 ,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照此办理。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水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依据地理位置、建筑特性、行业特点、人员密集程度、单位规模等致灾敏感因素,编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之后予以公布。
那些被划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的单位,得依照所提出的要求,去切实做好跟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联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利(水务)部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还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再者农业农村部门,另外还有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相关单位、公路相关单位、民航相关单位、通信相关单位、供电相关单位、供排水相关单位、燃气相关单位,都应及时共享灾害性天气信息,以及与气象相关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道路拥堵、客运延误、内涝、火险和与通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与电网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与供水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与供气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以及竣工验收,是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同时,气象主管机构还要履行针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针对油库,那种包含加油站的,还有气库,以及弹药库,另外还有化学品仓库,再则是烟花爆竹、石化的那些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该等场所,都会被涉及。
(二)位于雷电容易发生区域内的那些矿区、旅游景点,或者已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这些需要单独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着这样的职责,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整合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中,同时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范畴,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而履行相关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类被建造的(或者构筑的)房屋、建筑物、场地以及设施,安装用于防护雷电的装置时,应当符合国家所制定的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点。新进行建造的、加以改造的、进行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场地以及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那部分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开展施工,同时投入到使用当中。
防雷的装置的所有者,要强化对雷电防护设施的维护、加强保养,还得拜托有资质凭证的单位来施行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地的防雷装置,应当每隔半年检测一回,其他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回。防雷装置检测若不合格,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依照标准跟规范主动去整改。
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要依法获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且要依照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其开展相关检测活动时,要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还得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规定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并且要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监督。
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要契合标准规范以及规程规定的要求,与此同时,还得依据本省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朝着开展检测活动所在地方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检测报告以及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飞行管制等部门同样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此项管理工作。
不能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那些单位,皆未确切按照规定取得升放款的气球资质。
升放气球这家企业,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行扬州市天气,至少要提前五天提出许可请求,向升放地点所在位置的县级以上级别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也要这么做,向同样的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要在拟升放的两日前,拿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升放气球的活动,不可以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影响,其应当是在经由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之内来开展的。对于使用氢气当作充填介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乃或是系留气球,是禁止进行升放的,不过国家另外有规定的情形则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针对国土空间规划,针对生态建设规划,针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针对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针对大型太阳能领域,针对大型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二十六条 能够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予以加强领导的,是市人民政府,还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会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去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会加强无人机、烟炉等新型作业技术的应用,会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水平,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计划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这一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来做,要与同级别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商讨编制,之后向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之后才可以施行。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向其提出,关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的设立及退出申请,其会依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等,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来确定。
经过确定的,用于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不可以进行擅自变更,要是确实存在需要变更的情况,那么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再次去重新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要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要在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要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要遵守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情况,发生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情况,发生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情况,发生违反《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要依照法律进行查明,要依照法律进行处理;一旦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就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含义是:
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是一种充气物体,它没有动力驱动,没有人进行操纵,比空气轻,其总质量大于4千克,能够自由漂移。
系留气球,乃是那种系留于地面物体之上的物体 ,其直径大于1.8米 ,或者其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 ,并且是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十一条 此办法于2026年3月12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截止到203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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